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 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十八条 婚姻案件涉及个人极度隐私,在决定是否带助理或实习律师共同接待时,要注意当事人的情绪。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以及婚后财产情况。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案件
1)婚姻基础方面。
2)子女抚养方面。
3)夫妻感情方面。
4)财产分割方面。
5)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
2、继承案件
1)当事人家庭成员组成情况
3)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
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
2)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
3)现有证据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离婚案件的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及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
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就读情况、对父母感情状态是否知晓、十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随哪一方的意见等。
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
第二十二条 继承案件的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大致包括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选,是否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继承权利的胎儿以及是否存在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情况。
遗嘱情况指律师要清楚系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是否有公证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其见证人是否适格、遗嘱是否为生活困难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是指是否有继承权人放弃继承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要求律师对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
子女现状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
第二十四条 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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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知识网作者:Cnjoel时间:09-10-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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